<%@ page language="C#" autoeventwireup="true" inherits="Webmanage_schtml_mbhtml, App_Web_wdjfaqrq" %>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_本所律师承办的诉讼案件引起央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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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承办的诉讼案件引起央视关注

   
    由本所律师蔡泽文代理的四川华西集团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三公司)诉成都市金港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一品天下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金港公司反诉省建三公司纠纷案日前引起中央电视台关注,中央电视台派记者赶赴成都对本案进行了专访,本所承办律师蔡泽文接受了现场采访。由于该案所涉标的较大,诉讼标的近6000万元,同时还因工程款拖欠涉及社会稳定问题,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本案最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省建三公司及时回收工程款,及时解决了民工工资及材料商材料款问题,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本案成功调解,获得四川省国资委的高度赞赏。
    本所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付出了艰苦努力。本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工作,深入调查了解本案基本事实,并结合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仔细认真的分析,积极参与本案审理及调解工作。
    一、在立案阶段的律师工作。
    本所根据省建三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本所律师调查取得的金港公司基本情况,立即组织律师阅读熟悉案情资料,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认真分析,向省建三公司提交了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构成说明等法律文件,并在最短时间内起草完毕《民事起诉状》、《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等诉讼法律文书,于2007年1月4日将以上诉讼法律文书提交省建三公司审定。根据省建三公司最后审定的诉讼文书,承办律师于2007年1月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省高院立案庭在起诉后的次日即2007年1月9日就审查完毕立案资料。在省建三公司的配合下,当天就完成诉讼费的交纳,至此本案已在省高院成功立案。
    二、本案诉讼保全律师所做的工作。
    本案确定承办法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与主审法官衔接诉讼财产保全事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为保证保全工作尽快进行,本所律师立即联系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费16000元由本所垫付),在一天以内就完成评估工作(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57426000元),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省高院与2007年1月19日向被告金港公司下达了“(2007)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金港公司价值5613.08万元的财产。主审法官根据本所承办律师提交的财产线索(包括金港公司银行帐号和“一品天下”项目的未售商品房等财产线索),冻结了金港公司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现金共计1894余万元。被告金港公司在其银行现金被冻结后,以《民事诉讼法》第95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为由,立即向法院提出了反担保申请,并以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红色村7、8、9组(地块四)、面积4598.34平方米、评估价值4500余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反担保,要求法院解除银行现金冻结。承办律师立即向省建三公司通报了以上情况,并立即起草《解封异议书》经省建三公司审定后递交法院。与此同时,因“一品天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工人工资拖欠,承办律师在与省建三公司协商确定后,以解决工人工资拖欠问题,临近春节须维护稳定为由向法院及时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法院从冻结金港公司的银行现金中先予执行。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阐明省建三公司目前存在的困难,以求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在主审法官的支持下,承办律师与省建三公司领导参与了四次协调会,在协调过程中,被告金港公司突然向法院提交2006年8月29日与省建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金港公司要求履行该协议,使法院的协调工作一度变得很艰难,经与对方金港公司艰苦谈判,最后法院并未完全采纳对方要求,于2007年2月14日从冻结的银行现金中先行向省建三公司划转了8949438.47元现金,解决了省建三公司春节前的燃眉之急。法院在查封被告金港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红色村7、8、9组(地块四)、面积4598.34平方米、评估价值4500余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对冻结的其余现金解除了冻结。
    法院在查封金港公司“一品天下”项目待售房产时,因省建三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仍在成都中院的查封过程中,至使房产查封保全工作未能进行。省建三公司的以上担保房产解除查封后,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及时联系房产保全事宜,因被告金港公司提出以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红色村7、8、9组(地块四)、面积4598.34平方米、评估价值4500余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反担保,查封了被告提供的反担保土地。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据理力争,向主审法官阐明查封土地对保障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土地变现和政府回收的风险)。并向法院书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解除查封、冻结裁定”的司法解释本意也是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有关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规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后法院查封了被告提供的反担保土地。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律师工作。
    省建三公司诉金港公司 “一品天下项目A区”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金港公司随即提起反诉,反诉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199.5万元。
由于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工程款结算问题。为节省司法鉴定费用,法院组织双方对工程造价自行核对和协调,在法院主持下,协调会召开了10余次。通过艰苦、努力的谈判,双方最终以一品天下B区房屋产权面积单价1163.93元/平方米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加38元确定了A区的工程单价为1201.93元/平方米,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85046.6x1201.93=102220059.938元。由于工程造价协商确定时间花费较长,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进度。
    在工程造价确定后,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省建三公司的本诉案件和金港公司的反诉案件,本所指派蔡泽文律师出庭参加本案审理,本所承办律师围绕工期是否违约、美食节奖金支付、合同约定措施费让利400万元以及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以保障省建三公司合法权益最大化。
    本案开庭审理后,由于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随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就美食节600万元奖金、200万元工期违约金以及400万元措施费让利等问题分歧较大,导致数次谈判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解决省建三公司生产经营急需,防止金港公司以种种理由无限期拖欠工程款,本所承办律师与省高院主审法官沟通后,主审法官同意本所承办律师意见即先予执行金港公司。本所承办律师于2008年12月10日代省建三公司起草先予执行申请书,并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2000万元的申请书,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裁定先予执行1000万元工程款。金港公司分两期向省省建三公司支付了上述工程款,即2008年12月31日支付了100万元,2009年1月15日支付了900万元。在金港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承办律师参与法院主持的双方调解,通过艰苦努力,双方就工程尾款达成一致,即按1200万元工程尾款来支付。尽管达成上述意见,但双方在支付方式上却出现较大分歧。通过本所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沟通,经与金港公司艰苦协商,金港公司同意在和解协议上约定逾期付款高额违约金,以保障省建三公司工程尾款的回收。最后通过各方努力,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历尽艰辛终于在2009年7月9日签署了民事调解书,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在调解书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金港公司向省建三公司支付100万元;2009年10月1日之前金港公司向省建三公司支付400万元;2010年春节之前即2010年2月14日之前金港公司向省建三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余下依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在质保期届满之日即2011年1月5日起一个月内,就质保期内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及2009年金港公司代省建三公司支付的款项、凭省建三公司与金港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依据据实结算后,由金港公司退还省建三公司。在金港公司按上述时间付款后,省建三公司免除金港公司工程款利息。若本协议约定期限的金港公司任何一期付款逾期属违约,本协议约定未到期的付款视为提前到期,金港公司须按其未付工程款总额的20%向省建三公司支付违约金,若超过一个月仍未清偿,每逾期一天还须另行按未付款总额的1‰向省建三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止。同时省建三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下的全部工程款和违约金及本协议约定金港公司应承担的费用,省建三公司还有权申请法院另行查封除保全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调解书还确定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上述调解书双方已签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金港公司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省建三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省建三公司债权实现。金港公司按调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