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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责任 运用法律知识承担起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法学界、社会公众对执业律师的共同期盼。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从律师行业及职业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使律师的职业功能与作用得以凸现。当代中国的律师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一定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既是学者的呼唤,也是律师的呐喊!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真诚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是律师的执业宣言,是对社会的郑重承诺。那么,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我们律师又应当如何在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呢?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除法律、法规以外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社会规范等所要求主体应当对社会公众履行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铁肩担道义”,每一个律师都应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理应在现代化建设中尤其是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说,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在我国目前,律师不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律师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阶层,是社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是各类社会矛盾解决的参与者,协调者、预防者。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这是社会发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挑战,对律师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执业技能,执业行为,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使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据统计,我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12万人,律师事务所遍及全国各地,律师已经在我们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较为重要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对律师而言,理应当仁不让。这是因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制度创设的前提与基础;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律师执业活动的广泛性和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使得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二、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责任。律师要对当事人负责,这是从律师制度诞生以来就有的责任,这一责任在今天仍然有效。例如,我们立宇所要求律师应对委托事项勤勉尽责,要保守而不是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违反利益冲突原则处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等等。但是,现代律师的一个基本信念是,律师除了能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的意义之外,还具有社会和政治价值。律师不仅应当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而且对其他人也要诚实。律师也不能用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攻击与防御方法,去赢得诉讼胜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为了防止当事人实施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伤害的犯罪行为,可以公开案情。律师在知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欺诈时,不应当参与或者帮助,但可以从良好的意愿出发劝说当事人。可见,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中已渗进了浓厚的社会责任。 2、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责任。首先,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律师只有为了诉讼才能诉诸法律程序,而不应以此来危害或威胁他人。其次,律师应当尊重法律制度,尊敬那些服务于法制的人,而不是歪曲法律和事实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也不是缠诉,利用任何法律的空子、漏洞。 3、律师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的责任。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人,应追求司法的公正和完善。为此须承担以下四种责任: (1)宣传法治教育。“民不教而诛之,罪也。”法律的价值决不在于事后镇压,而更重要的在于为人们确立行为的规范。为此,要让人们学法、懂法、这方面,律师的职责无可推卸。律师应当成为法治理念的布道者。律师职业的基本特点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还是对当事人的循循善诱,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努力,使得纸面上冷冰冰的法条转化成了实践中活生生的正义。但律师工作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为当事人谋求个案的公正结果,更在于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向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理念,帮助民众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2)推进司法改革。法律的严肃性要求法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的巨大变迁又要求法律适时改革,以体现法的妥当性。律师作为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认识最早,把握最深,理应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司法改革。近年来,在我国的公共生活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律师身影。他们或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以法治理念和专业知识影响公共决策;或对现实的社会病症、司法弊端提出尖锐批评,提供改革方案。在我国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关键时期,律师对公共生活的积极介入,律师的理性思维对法律政令等公共决策的有效渗透,无疑将对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提供特别的推动力。 (3)关注弱势群体。法律中关于公正的科学,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是衡量社会公正的关键性指标。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种具体路径中,来自律师群体的救助有着特别的意义。一方面,在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支持下,这种救助能够使弱势群体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获取更具保障性的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精神品格,使律师职业升华为公理的事业,良心的事业。 (4)服务公益事业。送法下乡,在农村举办大型的法律咨询活动;积极参与广播电视台房地产栏目举办活动,为消费者解答房地产有关法律知识,资助困难学生,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律师不应该成为“法律知识上的巨人,人品道德上的侏儒”,要像大文豪苏东坡所言“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立宇律师从我做起,呼唤和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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