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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诉权浅析 ■余 谦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得到了空前蓬勃的发展壮大,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在现代的公司运营中,由于两权分离的原则从而导致公司的经营权大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制约能力愈来愈弱,因而常有董事滥用权力甚至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形发生。因此,股东权利保护及公司经营监督已经逐渐引发关注、讨论并进而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保护。在现代西方公司法上,股东诉权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有关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法理上,股东诉权则可分为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 一、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概念 1、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公司又怠于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形式。派生诉讼本来应该是由公司行使的诉权,因此股东欲提起派生诉讼时,条件限制非常严格。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又被称为“持续股东”标准。此外,股东要想成功地提起派生诉讼,还必须满足一个前置程序或先决条件,即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曾要求公司董事会,必要时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此项诉讼请求,并说明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显然不需要作此努力的原因。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也采用了“持续股东”标准并设置了先决条件。 2、直接诉讼 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个人诉讼,都是股东基于保护股东权利而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而且诉讼结果也直接由股东个人承担。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个人诉讼本质上并无区别。我国《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基于其个人以及和他处于同一股东地位的其他股东的权利而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由于股权的平等性,公司或者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出于同一地位的股东的利益,基于程序上的考虑而由这些受侵害的股东中选出代表,代表所有其他股东参加诉讼程序寻求对所有股东的司法救济。如果权利在本质上是属于股东个人而且受侵害者也是少数股东,那么这类由股东亲自提起并旨在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形式则称之为股东个人诉讼。 二、区别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意义 区别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不仅仅在理论上具有意义,而且关系着诉讼各方的实际利益安排和对侵害对象的救济。通过派生诉讼诉讼形式股东可以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公司的利益并最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如果发动派生诉讼程序,公司管理者将要承担很大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同时也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了避免滥诉,法院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程序规则进行审查并驳回不属于派生诉讼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直接诉讼的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原告股东,如果派生诉讼程序标准严格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寻求规则的漏洞,将派生诉讼的请求事由以直接诉讼的形式提起诉讼。因此,甄别直接诉讼请求中的不合格诉求至关重要。 三、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一,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产生的原因不同 诉讼之所以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或有被侵犯的威胁。股东之所以提起诉讼,亦是因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或有被侵犯的威胁。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 1、股东个人性权利 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根据与公司订立的章程享有的,除非征得他人同意否则不能予以剥夺的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权利,一旦该种权利受到侵犯,股东可以为自己和其他受到损害的人提起个人诉讼或代表诉讼。 2、股东公司性权利 股东公司性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的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则该种诉讼之提起应当是公司。 第二,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性质不同 股东起诉的案件要判断其属于派生诉讼还是直接诉讼,在实务当中往往都取决于要求进行赔偿的损害的性质以及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的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作为股东享有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以公司受到非法和不适行为侵害为条件,以公司大多数股东不积极行使对致害人的追诉权为前提,因此,派生诉讼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地道的他益权。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是公司管理层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的利益,因此,股东的个人诉讼和代表诉讼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因而,直接诉讼提起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益权。 第三,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程序规则不同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为公司利益而起诉的,因此,各国法律对此种诉讼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为了法庭能够作出有利于公司的裁判,英美公司法将公司作为派生诉讼中名义上的被告。在大陆法系中,股东在派生诉讼中为原告,被诉的董事为被告,公司并不是派生诉讼中必要的当事人,但是判决仍然对公司有效,其效力等同于公司自己所受判决。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是实质上和名义上的原告,公司或有关董事是被告。 第四,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寻求的法律救济措施不完全相同 一般而言,对于股东提起的个人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法庭通常会颁布某种命令或作出某种宣告,要求不适行为人停止某种损害股东的行为或宣告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为非法,法庭基本不会作出要求不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而派生诉讼通常会涉及导致有利于公司的金钱赔偿裁判。 第五、 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实际上是行使了本来属于公司的权利,股东的诉权实际上是“师出无门”。因此,股东起诉虽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其行使必须要有合法的前提条件,即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董事会决定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并没有这些条件的严格限制。 第六、诉讼费用的担保要求 在派生诉讼中,代表起诉的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实际原告应该是被代表的公司,胜诉的利益也是直接归属于公司而不得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所以诉讼的费用是由公司承担。但现实中有可能出现股东利用派生诉讼形式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形,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在公司作为实际原告胜诉的机会不是很高的情况之下,被告通常会要求名义原告提供一定数额的诉讼担保。 但是通常在直接诉讼当中并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担保。 四、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对不法行为的适用 针对不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不同的诉讼形式寻求救济,这不仅仅是一种诉讼策略上的考虑。任何一次诉讼都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安排,采用不同的诉讼形式和不同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根据两类诉讼的立法目的以及各自的结果影响,衡量原告股东、不法侵害行为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正确的诉讼选择。下面针对常见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公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法现象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分析。 1.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自我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的这种自我交易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故此情形下股东应提起派生诉讼。 2.公司高管、董事、职工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由于公司高级官员及董事的犯罪行为造成公司直接财产的损失,股东可以此为由提起派生诉讼。 3.董事或者公司官员为自己利益而制定股票期权及其他额外津贴计划等 这一系列对自己提供额外补贴及掠夺公司财产的行为,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可提起派生诉讼。 4.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不当管理行为,包括在收购与反收购行为当中董事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其采取的措施 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高管、董事违反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时,因为被告的不当管理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股东应提起派生诉讼。 5.侵害股东投票权的行为 如果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对于某些交易行为,必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或者批准,那么,作为股东个人的一项权利,公司不得随意减损。如果公司非法剥夺股东对某个交易行为的投票参与权,则股东可以自己的个人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而对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要求取消交易或者做出赔偿。 6.请求强制分红宣告 对于请求法院强制要求公司宣告分红的诉讼请求的性质,实践当中存在分歧,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判决也都存在。公司不宣布分红,股东的投资回报权收到限制或者侵害,同时公司吸收新投资的能力也受到影响,对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都有侵害。 7.违反竞业禁止合同 违反合同义务引起的纠纷的诉讼分类在性质上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图,如果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受益人是公司,则即使是股东作为当事人而签订合同也应提起派生诉讼。如果公司作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是股东则应提起直接诉讼。 四、结论 一般来说,法院首先必须解决程序问题才能进入实体程序,以决定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宜从侵害对象的角度进行区分。 简而言之,如果不法行为的侵害结果是由股东单独承担,并且区别于公司的利益损害,或者不同于所有股东整体经由公司而间接地受到的侵害,或者该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契约性权利,如股东的表决权、控制权、公司帐簿文件查阅权等,则原告应提起直接诉讼。同理,如果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受,则应提起派生诉讼而不是直接诉讼。 (本文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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