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9  星期四 早上好!
 
  凯越业绩
 
 
 
 
 首页凯越业绩李授英诉成都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李授英诉称,1961年4月6日因病在原成都铁路局下属单位内江线路医院(现为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后李授英因病致残,认为成都铁路局因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授英于2005年月日向金牛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17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李授英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199万元。
        代理经过:
        2005年5月28日,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成都铁路局的委托后,指派蔡泽文律师代理本案。承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认为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比较复杂,本所律师通过向有关医学专家咨询了解,专家普遍意见均认为由于时间久远,李授英起诉时的身体损害程度与原内江线路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很难作出鉴定。而原告又不断的提出要求作司法鉴定,如此下去,会导致本案久拖不决。代理律师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力求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在对实体问题分析后,再对本案的程序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存在问题。代理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在代理意见中对本案的时效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又向成都中院上诉,蔡泽文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向二审法院阐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了原判。考虑到李授英的实际困难,代理律师依法维护委托单位权益的同时,积极向成铁局反映李授英的实际情况,成铁局同意按照过去对李授英的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向李授英按月发放生活费、护理费及医疗补助金,每月共计约1000元。
        本案小结:
        本案由于实体问题比较复杂,若在实体问题上与对方进行纠缠,本案将很难进行下去。代理此类案件,承办应对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找出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案之所以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是因为本案诉讼时效上的确存在问题,代理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抛开实体问题不谈,对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寻求充分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最后本案取得胜诉。
 

版权所有: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03号千佳大厦7F708
联系电话:0086-28-87616148 | 传真:0086-28-87615279 | 邮箱:kaiyuelawyer@kai-yue.com